2004年8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关键词 宣告死亡 继承
类别:民事类
本报法律顾问组

  问:他有权提出此要求吗?我前夫赵某1999年1月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,2003年4月我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。法院依法受理。2004年2月,赵某的父亲因病逝世,在遗产分割的问题上,赵某的哥哥提出要将我和赵某共有的那栋5层房屋的部分财产纳入赵某的父亲遗产中来,理由是赵某的父亲死亡时间在我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之后,赵某的父亲对赵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。请问:赵某的哥哥有权这样做吗?读者阿丽

  答:他无权提此要求
    赵某哥哥的做法是错误的。
    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:(一)下落不明满四年的……”赵某自1999年1月至2003年1月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满四年,因此,你作为赵某的妻子于2003年4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是完全可以的。但同时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68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案件后,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。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,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,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……。”赵某是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,不属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因此,其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。也就是说,你在2003年4月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,法院最早也得在2004年4月才能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被宣告死亡的人,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……。”赵某的父亲于2004年2月份死亡,它还处于宣告赵某死亡的公告期间内,亦即此时还不能认定赵某先于赵某的父亲死亡。因此,假若法院作出宣告赵某死亡的判决后,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上,继承人不可能含有赵某的父亲。而在处理赵某的父亲的遗产分割问题时,也根本还牵涉不到赵某的遗产。